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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彰化縣陶藝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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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陶藝學會章程(草案)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陶藝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以提倡陶藝研究及創作風氣,推廣陶藝知識,提昇陶藝水準,充實生活內涵,美化人生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之地區。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辦理有關陶藝研習、研討、座談、演講及展覽活動。

    二、

    本會刊物及陶藝學術與技術書刊之編著及發行。

    三、

    協助其他團體辦理各項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四、

    促進會員間感情的交流、聯繫,及維護會員之權益。

    五、

    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

    第貳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

    會員:
    凡年滿二十歲,設籍於彰化縣行政區域內,身心健康贊同本會宗,從事陶藝製作及相關工作者由會員一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之會員。

    二、

    團體會員:
    凡彰化縣公司行號機關法人贊同本會宗旨填具會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之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指定兩人代表行使權行利。

     

    三、

    贊助會員:
    凡非本縣民,對本會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贊助且年滿二十歲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亦不得擔任理、監事及工作人員。

    四、

    名譽會員:

    凡年滿二十歲,不具會員資格,但身心健康、贊同本會宗,由會員一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職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逝世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之權利:

    一、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

    未繳費之會員不得行使第一款所列之權利,經催繳滿一年仍未繳者,視為自動退會。

    三、

    除第一款所列之權利外,本會之各種會員享有相同之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

    協助推展活動,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

    按時出席會議、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叄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福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二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提案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常務理事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之理事或監事各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應選名額之三分之二。理事長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算起。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

    四、

    被罷免或撤免者。

    五、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者,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者。

    六、

    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乃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同意,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期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