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陶藝學會章程(草案)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陶藝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以提倡陶藝研究及創作風氣,推廣陶藝知識,提昇陶藝水準,充實生活內涵,美化人生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之地區。 |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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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會 員
第六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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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職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八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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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
第十條 |
會員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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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會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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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叄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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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二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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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常務理事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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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之理事或監事各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應選名額之三分之二。理事長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算起。 |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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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乃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經理事會同意,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期間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