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
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設籍於彰化縣行政區域內,身心健康贊同本會宗,從事陶藝製作及相關工作者由會員一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之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彰化縣公司行號機關法人贊同本會宗旨填具會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之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指定兩人代表行使權行利。
三、
贊助會員:凡非本縣民,對本會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贊助且年滿二十歲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亦不得擔任理、監事及工作人員。
四、
名譽會員:
凡年滿二十歲,不具會員資格,但身心健康、贊同本會宗,由會員一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職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逝世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未繳費之會員不得行使第一款所列之權利,經催繳滿一年仍未繳者,視為自動退會。
除第一款所列之權利外,本會之各種會員享有相同之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之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協助推展活動,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按時出席會議、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