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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彰化縣陶藝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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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

    會員:
    凡年滿二十歲,設籍於彰化縣行政區域內,身心健康贊同本會宗,從事陶藝製作及相關工作者由會員一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之會員。

    二、

    團體會員:
    凡彰化縣公司行號機關法人贊同本會宗旨填具會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之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指定兩人代表行使權行利。

     

    三、

    贊助會員:
    凡非本縣民,對本會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贊助且年滿二十歲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亦不得擔任理、監事及工作人員。

    四、

    名譽會員:

    凡年滿二十歲,不具會員資格,但身心健康、贊同本會宗,由會員一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職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逝世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之權利:

    一、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

    未繳費之會員不得行使第一款所列之權利,經催繳滿一年仍未繳者,視為自動退會。

    三、

    除第一款所列之權利外,本會之各種會員享有相同之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

    協助推展活動,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

    按時出席會議、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