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書法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名稱名為『彰化縣書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研習書法理論,策勵書法創作,推行書法教育,出版書法專刊,提倡書法藝術,發揚民族文化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於彰化縣政府行政轄區所在地。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會定期舉辦古今書法展覽會,以資互相觀摩增進書法素養,並加強社會對書法之重視。
二. 本會應定舉辦書法學術演講或研習講授活動,以提高社會大眾研習書法之風氣。
三. 協助有關單位舉辦社會或學生書法展覽會或比賽及有關書法文化活動與文物書刊之簒輯研究整理出版介紹事項。
四. 評鑑書法作品及推薦優良作品參加國內外書法展覽。
五. 關於國內外書法學術之溝通宣揚事項。
六. 其它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成下列幾種:
一. 團體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1.地區性有關書法之機關團體。
2.政府設立之書法專門機構或各機關社團同仁組織之書法團體。
3.教育性之機關團體。
4.團體會員應各推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
二.個人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1.基本會員-擅長或有志研習書法之中華民國國民,贊成本會宗旨,且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合於左列條件之一,並繳納入會費者,得以入會。
(1)經本會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並送交兩件作品,經由理、監事會以不記名投票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2)曾參加磺溪美展、公教美展、大墩美展、南瀛美展、台灣省美展、高雄市美展、全國美展等,獲入選以上者或本會舉辦之書法比賽或加作以上者,送交得獎證明影印本,經由理監事會同意者。
2.名譽會員-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理事會通過,廷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1)國內外著名書法家,因限於法令不能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者。
(2)愛好書法藝術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為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死亡。 2.喪失會員資格。3.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4.長年會費逾一年仍未繳交者,視同放棄會籍。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由向本會聲明退費,並須於一個月前提出書面報告,經由理事會決議後行之。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當年度會員聯展前未繳會費者,不得參展。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組織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長年會費、事業及會員捐款隻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團體之解散。
8.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蹟之議決。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席時,依序遞補,以補之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監事、候補理、監事之當選名次,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理監事之職權如下:
1.議決會員大會之招開事項。
2.審定會員之資格。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聘免工作人員。
6.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結算。
7.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兩人。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長主席,理事長廳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理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及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會員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通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除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7.會員之變更登記。
8.組織之改組。
第三十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是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時五日前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含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1.入費會:會員入會時,應於一次繳納新台幣壹千元正。
2.常年會費:一屆二年新台幣貳千元正。
3.事業費。
4.會員捐款。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
第三十五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由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因故未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至於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