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身心障礙藝術發展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市身心障礙藝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關懷身心障礙人士,在藝術的才能開發,學習支援,活動推廣,藝術學習成長、展覽空間、行銷展售、就業創業與無障礙生活空間的改善,在社會上獲得尊重與公平機會,並結合民間文化產業及政府相關機構合作共同建構一個專屬身心障礙人士的藝術推展中心,透過本會培養優秀的身障藝術家,發揮所長,自立自強,成家立業,服務更廣大的民眾,並推動藝術下鄉,生活快活,以現代化的設備與網路支援等,讓身障人士有一個更溫馨的社會,更能展現藝術才華的生活環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啟發與培養對藝術有潛力的身心障礙人士,協助政府推動藝術文化,策劃藝術相關之活動,以增進身 障人士之健康、才藝、生活、養生等。
二、 積極尋求場商,配合文化創意商品,發行與製造行銷,增進藝術家創作商業化流通管道。
三、 召集相關人士團體與政府機構,探討身障藝術發展之問題,挖掘人才,透過座談會尋求解決和建議, 落實及督促政府對身障人士之照顧,使身障藝術普遍獲得社會接納與關注。
四、 幫助及提供學習、創作、銷售場地、展覽場地實體屋等無障礙環境,以減輕身障人士負擔,及提升開發創作的產能,增加產品附加價值,與地方文化藝術的結合,解決生計。
五、 鼓勵進修、研習、以增強本能,社會競爭力,用最現代化設備,數位資訊,提供創作場所及優質的生活環境,最終回歸社會生活、獨立自主。
六、 與教育單位配合定點宣導生命教育演講或展覽,與相關案例分享座談會,以現代化觀念、創新作風、並收集最新相關文章資訊,發行刊物讓身障人士發揮才能,視野更廣。
七、 有關身心障礙藝術活動的推動和權益的爭取,及對政府相關單位的身障福利爭取等。
第六條
第二章 本會會員分下列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地)本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藝術文化創作、興趣、鑑賞、資源開發等熱心人士,經本會理事一人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長簽署後,提交當月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本市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經本會理事一人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提交當月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力。
(三)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個人,或設籍且工作地於外縣市者,經本會理事一人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提交當月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3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後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舉票中。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無給職,祕書一人有給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理事長得聘任顧問、秘書長、財物長、理事長特別助理,區組長等,其受聘期間與理事長任期同,為無給職,以協助會務推展,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大會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息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拖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定訂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本會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議決,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永久會員:凡本會基本會員願一次繳納30000元者,即可終生不再繳常年會費。
一、 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元 贊助會員:新台幣1000元
二、 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2000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0元 贊助會員:新台幣2000元
三、 會員捐款。
四、 其他收入。
五、 基金及其孳息
六、 委拖收益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年 月 日第 屆第 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台中市政府 年 月 日府社行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