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善良品行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縣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
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各項活動屬實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