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錦蓉與其父葉武勳母吳蕙如於2015年08月12日至23日在國立國父紀念館二樓中山國家畫廊參加佛光照星雲華蓋九秩嵩壽暨中華兩岸書畫交流展,15日下午15時開幕歡迎前輩先進蒞臨參觀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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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大漢書藝協會
    理事長 |陳克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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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大漢書藝協會章程

    1、民國831218日第一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奉內政部核備。

    2、民國86223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奉內政部核備。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大漢書藝協(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團,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傳承中華文化,重振大漢天聲,結合全國愛好詩、書、畫、篆刻人士,對內宏揚固有藝術 ,轉移社會風氣,建立書香社會,對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敦睦邦交,增進友誼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視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於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連絡人。

    第貳章  任 務

    第五條 木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歷代詩、書、畫、篆刻學術理論者述、評論、金器款識、刻石文字、古今名家傳記、軟事等之蒐集、整理與研究轉介,并舉辦專題演講或學術座談會。

    二、每年舉辦國內外會員作品聯展,并現場揮毫。

    三、定時舉行會員集會,由會員提出近()作,相互觀摩,並由專人作專題報告及指導。

    四、連絡國內各縣市文化中心與藝文團體,從事上述相關藝術之傳播展覽及交流事宜。

    五、與國際間各文化藝術團體作藝術文化交流,相互觀摩研究與聯誼等活動。

    六、鼓勵並協助傑出會員對愛好中華藝術之團體或個人,作技術指導及學術講習。

    七、吸收新會員擴大會員基礎。

    八、定期出刊大漢通訊以傳播會員對藝術研究之心得與經驗。

    九、其他與章程相關事項之執行。

    第參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書、畫頗具基礎,且有研究興趣,年滿廿歲,不分性別、品德端正、身心健康,經會員之介紹,附近作一件,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機構、學校、社團贊同本會宗旨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二人行使權利與義務。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木會宗旨,並贊助本會者,無論個人或團體,得為木會贊助會員,其贊助本會之貢獻符合獎勵規定者,視為榮譽會員,並亨有榮譽會員之權利。

    四、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服務社會成效卓著,並贊同木會宗旨者,得經本會理事會聘選為榮譽會員,免繳會費,並致贈榮譽會員證,藉表敬慰之意。榮譽會員暨其他獎勵辦法另訂之。

    五、永久會員:凡一次繳納會費新台幣一萬元者,得為木會永久會員。

    第七條 各類會員.申請入會,經審查通過後,方得入會並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木會會員。

           一、犯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者。

           二、曾為公務員,而有瀆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第九條 凡本會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永久會員均亨有一切合法之權利,並得參與本會發言、表決、選舉與被選舉權(每一會員為一權),及參與各項藝文活動、輔導及作品參展等權利。(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只能亨有發言權)

    第十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程及決議案件,按期繳納會費、展出費,亦有贊助木會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木會會員不繳納會費超過半年以上,經催告無效,視同退會,其違反木會程及決議者,得經本會理監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本會活動,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聲請退會,但已繳之費用不予退還,惟原因消失,得申請恢復會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卅五人、監事十一人,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本會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任之,各以得票多數者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名次以得票之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前項理監事遇缺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常務監事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申票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理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僅得連任一次,常務監事由監事互一人擔任,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掌理一切會務,依會務需要設置各級部門及人員,各依層次指揮辦理交辦事務,其辦事細則另訂。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會員代表)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七、擬訂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八、其他應行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定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耆。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 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伍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會員代表)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八條 會員人數如超過三百人以上,得分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參加會員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第廿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接三十一條 理監事開會時,得邀請候補理監事列席各該會議。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陸佰元整。(青年學生減半)

          二、常任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青年學生減半)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如收支不敷須予調整時,授權由理、監事會決議調整,並經會員大會運過後實施。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年度預決算報告,於年度開始前及終了後二個月內分別編造,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如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經理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