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1月8號 會員大會 圓滿結束~~感謝所有參與學員.....第12屆經典展 茶會2月5日下午2:00 中壢藝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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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油畫創作協會
    理事長 |林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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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油畫創作協會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油畫創作協會章程:

    本章程,為中華民國油畫創作協會運作的最高原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油畫創作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油畫普及與油畫走進家庭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長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推廣台灣地區油畫藝術之發展。
    二、 促進台灣地區社會藝術教育之推展。
    三、 與前述兩項相關之其他業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為教育部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入會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顧問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且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 (會員代表) 有表決權、選舉灌、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各具有一權。但贊助會員及預備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 (會員代表) 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或經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任期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6人、監事2人,總幹事1.由會 (會員代表) 選舉之,成立理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與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派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集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 (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 (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化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三千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需繳納新台幣三千
    三、聯展及透過協會排展之售畫所得百分之捐出。
    四、會員捐款。
    五、 活動義賣售價百分之三十捐出.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報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理事會審核,造具審核見書送還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通過,於每年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896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箸備會議通過。

    報經內政部 89710 日 台內社字第 8919748 號函准予備查。





    *新會員入會資格.福利與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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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 十二月 一日 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