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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番流陶藝協會
    理事長 |
    室內電話 | 0422061311
    傳真電話 |
    手機 | 0912968213
    聯絡地址 | 台中市英才路140巷10號
    E-mail | sflstudio2009@gmail.com
    NEW 團體最新訊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水番流陶藝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團結熱愛陶藝人士、發揮互助合作精神、交換創作經驗、開創陶藝事業前途」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員以設籍國內人士為組織範圍。會址在台中市北區英才路140巷10號為通訊連絡處。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水番流陶藝之倡導推動及技術服務事項。
    二、關於水番流陶藝訓練及技術講習之舉辦事項。
    三、關於水番流陶藝創作及獎助事項。
    四、關於水番流陶藝互助合作及協助拓展合作事項。
    五、關於水番流陶藝及相關資料之調查,分析及發佈事項。
    六、關於水番流陶藝產品之推廣及展覽事項。
    七、關於水番流陶藝之叢書及刊物之發行事項。
    八、有關事業經營推廣之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及特別會員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均得申請入會,提經本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企業或公司,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之負責人及其員工,均得申請入會,提經本理事
    會通過後,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特別會員:凡對本會直接 / 間接輔助、贊助、建樹之人士,得由理事二人以上,提經本理事會
    審核通過後,成為本會特別會員。但贊助會員無選舉、被選舉、罷免、表決權。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習慣之言論與行動者。
    二、有違背國家民族利益者。
    三、飭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兼管不正當事業者。
    第九條 本會會員權利;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一切依章程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應有遵守本會章程,擔任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工作及按期繳納會費等義務;會員在年
    度理事長交接前未繳納會費者,應予停權,其申請復權時,應補繳年度會費,並由理事會議
    決方可入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議決、或其言行有妨害本會名譽者,得按其情節輕重,經理事會審
    查通過,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但除名處分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行之。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并敘明理由向本會申明退會,但應予三個月前預告,並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會員經除名後須交還一切憑證及清繳欠費。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十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其候選人資格,須具備入會滿
    一年,且整年出席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如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
    以補足原訂之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且擔任本會會長,綜理會務。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督會務。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上屆理事長任滿後,為借重其過去之經驗繼續貢獻,得由本理事會通過聘為榮譽理事
    長協助會務發展。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為發展業務,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構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
    經主管機關核備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結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九、 前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政策之策劃暨執行。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及推選。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 通過理事長所提當屆會務人員之任用、免職。
    六、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結算。
    七、 每年審查帳目一次或多次。
    八、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
    九、 委員會項目之增減及職掌之訂定。
    十、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掌:
    一、 督導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審核年度決算草案。
    五、 依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訂定之執行監督。
    六、 須於會員大會做監事會之相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務人員、秘書、財務、連絡、受理事會之監督指揮,負責執行有關會務,其人選由會
    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
    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會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
    代理。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
    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聯席會。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
    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
    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
    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由候補遞之。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二、 事業費。
    三、 常年會費。
    四、 基金及利息。
    五、 會員捐款。
    六、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繳費規定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五佰元。
    二、 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千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
    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提請會員大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提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