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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市閒情書畫會
    理事長 |江秋霞
    室內電話 | 04-22513446
    傳真電話 |
    手機 | 0912678000
    聯絡地址 | 台中市南屯區干城街145巷2弄13號
    E-mail | river.tw@msa.hinet.net
    NEW 團體最新訊息

    台中市閒情書畫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市閒情書畫會。(以上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會員之間互相研討書法及繪畫為宗旨,並推展全民書畫研習協助政府推動文化運動及發揚國粹。

    第三條    本會以台中市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五路四一五巷十一弄十二號。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書畫之研究、整理、介紹並出版刊物畫冊等事項。

    二、協助政府單位舉辦書畫之座談、演講、研習等事項。

    三、關於書畫比賽、展覽及國際文化交流宣傳事項。

    四、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市滿二十歲,對書法及繪畫有興趣資格者,由本會會員兩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個人會員。

    二、                名譽會員:本市或設籍外縣市。

    (一)熱心推展書畫研究

    (二)對本會有實際貢獻者,經理監事會通過,得延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勢之一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本會個人會員得享左列之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本會個人會員應盡左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權。

    二、擔任本會所推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責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表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於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以上人員均為無給職,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貮千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千元整。

    三、會員捐款。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已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係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左:

                 日第     屆第       次會員大會通過。

                 (   ) 府社行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