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會章程第二章
訂定會員入會資格如下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並從事藝術類工作者,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並經理事會
審核通過後得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因故出會,須自同意日起滿一年,始得依程序重新申請入會,原始會籍不予保留。經會
員大會表決除名之會員,不得再申請入會。
會員如因個人因素請假,得予停權,並保留其原始會籍。會員請假期間最長一年,得延展壹
次,爾後視同出會。
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