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美術協會97會員聯展 § 即將於 2008/11/26 - 12/14 在新竹縣文化中心舉辦,11/30(日) am10:00 開幕,歡迎愛好藝術的各界人士蒞臨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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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竹縣美術協會
    理事長 |謝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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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縣美術協會章程

    民國六十六年六月六日制定

    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定

    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再修定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訂名為新竹縣美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提倡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研究美術學理,發揚美術

    文化,協助政府推行美術教育,並促進我國美術文化之國際地位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設於新竹縣。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1)    每年舉辦美術展覽會或相關活動乙次或兩次,以資會員互相觀摩並增進美術能力。

    (2)    協助會員參加全省、全國、國際美術展覽會等對外活動。

    (3)    經常舉辦研究、講授等活動並介紹畫展,有關美術圖書擴張充實美術素養。

    (4)    協助政府舉辦社會或學生美術展覽會、寫生會等有關美術文化活動。

    (5)    舉辦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第五條:凡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居住本縣思想純潔,品行端正,對於美術確有成就表現優異或於本會舉辦公募美術展覽會獲獎一次以上者由會員二人之介紹填入會申請書送理事會經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審查通過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皆有享受之一切權益,會員大會時有提案表決、選舉及被選舉、罷免權。

    第七條:凡會員皆有遵守章程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案之義務。

    第八條:凡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人之出席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人數之通過,喪失其會員資格。

    (1)    不繳納會費達一年者。

    (2)    不屨行其應屨行義務者。

    (3)    有其他重大事故以妨礙本會聲譽者。

     

     

                 第四章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執行本會一切會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大會執行理監事選舉,制定修改章程,審查預算及決算,討論並決議有關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之事項。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九人組成之,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三人,再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

    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成之,由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執行會務之監督及經費收支之審查。

    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得設總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而聘任之,並設幹事若干人協助

    總幹事推行本會之會務,另設企劃、公共關係、財務、總務四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各組於必要時得聘任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會聘任之。

    第十三條:本會得設立國畫部(含膠彩)、書法部、西畫部、版畫部、雕塑部等,推展本會各種有關美術活動事宜。

    第十四條:本會得設立審查委員,辦理各項作品之評審,其細則另訂之。

     

     

                 第五章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會員二分之一以上簽署聲請理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是臨時會員大會不能取代既定之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分別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常年會費。

    (2)    活動參加費。

    (3)    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本會各種會員之會費規定如左:

    (1)    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

    (2)   基本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壹千元正於每年度開始時繳納之。

    (3)    會員繳納之會費不得退還。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之常年會費或其他之收入均作為本會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之決算及預算應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妥,送監視會監察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一條: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會員離開本會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之各種費用。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