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南投縣台灣藝術大道促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章成所稱之『台灣藝術大道』係自本縣草屯鎮至日月潭,沿中壇
公路一帶之地段(以下簡稱本大道)
第三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已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台灣藝術
大道』之達成,以提升國民生活文人,改善環境景觀,及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南投縣。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以民間及政府力量,共同促成下列任務:
一.本大道藝術、觀光活動之推展及精緻農業等之總體發展。
二.本大道環境保育及美化,進而影響其他區域。
三.鼓勵及協助藝術家在本大道成立工作室。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設為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於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於本大道從事藝術、文教、觀光產業等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設籍於本會組織區域外,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團體會員得指定兩人為代表,其權力、義務與一般會員相同。
第八條 凡與本會有關之地方首長、民意代表貨對本會會務支持並有相當貢獻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顧問或榮譽會員。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缉中者。
二.犯罪經判決或在執行中者。
三.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條 本會會員權力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五.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年費於每年定期大會前繳清)
四.出席會員大會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拒絕履行本會會員義務者,經由理事會三分之二議決通過後予以退會,並提大會追認;未按期繳會費者停止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於會員大會中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成理事及監事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主席。
第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均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惟名額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理事長不得連任。理監事之名額中,沿線各鄉鎮得列保障名額一名。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個人事故請辭,經理監事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理監事會議決通過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其退職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五.喪失會員資格者。
六.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十九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設榮譽會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現任縣長,經理
事會通過聘請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置工作委員會若干,會員得自由選擇參加其中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指派擔任,工作委員會的組織,由理、監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通過理監事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
五.會員之除名。
六.財產之處分。
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之職責如下:
一.通過會員入會或退會。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七.其他重要會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襄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定一人代其職權,但理事長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有關監察之事項。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
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前項定期會議每年
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
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唯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會員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團體之解散,需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由會員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行其權利,每位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應有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1.個人會員:一仟元
2.團體會員:二千元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每年一仟元,永久會費一萬元。
2.團體會員:每年兩仟元,永久會費二萬元。
三.贊助捐款。
四.有關機關補助。
五.義賣收入。
六.基金孳息。
七.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一個月內,經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地方政府所有。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監事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南投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