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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普羅PRO藝術交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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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  名稱為台灣普羅藝術交流協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會以藝術創作、研究、交流、發展、服務為宗旨。結合愛好藝術人士推展藝術創作、研究及聯誼。

    二、

    藉由藝術創作交流,促使畫作或藝術品具獨特風格之表現。

    三、

    協助政府辦理美術,藝術作品,文化展演活動,提昇藝術文化。

    四、

    奠定藝術家個人特色,促進國際交流,提昇台灣藝畫地位。

    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

    二 、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且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

    四、榮譽會員:對本會有所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五、預備會員:贊同本會宗旨,未滿二十歲者。

    六、個人、團體及預備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依章程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經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得准其入會。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自動退出本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連續兩年未繳交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退會需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以上之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17人、監事7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其任用資格、權責、差勤、考核及獎懲等相關規定由理事會另定之;其薪資、福利、保險、資遣、退休或撫卹等有關事項,由理事會視財務狀況訂定,並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一、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二、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 會 費:會員入會每名壹仟元。

    二、

    常年會費:壹仟元。(金額由會員大會決議)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於本會展演時作品被收藏,得捐出售價之十%為經費)。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974 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日台內社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