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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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六條 |
本會置理事17人、監事7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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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四、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五、 |
聘免工作人員。 |
六、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七、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八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 |
審核年度決算。 |
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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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其任用資格、權責、差勤、考核及獎懲等相關規定由理事會另定之;其薪資、福利、保險、資遣、退休或撫卹等有關事項,由理事會視財務狀況訂定,並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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