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理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會員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之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入會或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正、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合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之監事、常務監事辭職。
五、其他應監督事項。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監事會召集人及主席。
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監事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長、副理事、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免任亦同。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社會上資深碩望專業之醫術家或學術、企業界知名人士為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監事之任期同,並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