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藝術經理人協會 成立日期2012/09/22 核准文號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10329025號 統一編號3976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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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藝術經理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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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藝術經理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藝術經理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藝術專業鑑賞能力及藝術品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各項專業藝術經理人的鑑賞、鑑定、鑑識等專業知能研習。

    二、設置專業藝術經理人圖書館、書報社;雜誌、有聲書、教育影音出版品、多媒體數位典藏品、出版物之印行推廣。

    三、舉辦藝術經理人學術類講座,研習、研討會及兩岸交流參訪。

    四、辦理藝術類人才培育,設立獎助學金,獎助文教藝術展覽等相關研究。

    五、協助書畫美術人員職業工會舉辦書、畫、美術類師資培訓、認證、考核、稽查。

    六、辦理有關美術類創作與學術研究,厚實美術內涵、提升藝術領域與人文教育。

    七、研擬有關藝術投資及藝術交易市場的價值認定、買賣機制、藝術品訂價等標準辦法。

    八、舉辦各項美術類、書畫類、工藝類研討會及交流展覽等活動。

    九、舉辦跨界性的藝術經理人交流、互訪、考察、推薦、評鑑,導正藝術發展走向。

    十、協助推廣美術類、書畫類、工藝類作品版權認證,防止智慧財產權被盜用。

    十一、設立美術類、書畫類、工藝類相關網站,讓藝術經理人有發表的空間及交流平台。

    十二、積極推動專業藝術經理人對藝術市場買賣條約及交易制度的規劃辦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文化部、勞委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

    一、個人會員:

    受過專業藝術經理人課程之訓練,或本會禮聘之專業藝術經理人課程講師,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二、預備會員

    已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常年費,尚未完成專業藝術經理人課程訓練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邀請為本會預備會員。

    三、本會發起人或正式會員資格滿三年者,始得推薦他人成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本會正式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本會預備會員無前項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不服從多數決者。

    會員退會或出會,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三千元,於申請入會成為正式會員時應一次繳納,申請成為預備會員者免繳。

    二、常年會費:凡本會之會員每年繳交新台幣一千元,於每年一月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在此限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9月2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101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