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訊息 養拙畫會將於105/9/1-9/30在復興捷運藝廊舉行會員聯展歡迎大家蒞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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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北市養拙彩墨畫會
    理事長 |楊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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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地址 | 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31號5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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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養拙彩墨畫會章程

    100年12月4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100年10月15日第一次籌備會審查修改

    100年9月1日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團字第10040535500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北市養拙彩墨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促進藝術人生、美感生活,研究與聯誼愛好寫意彩墨畫人士及推廣彩墨畫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聯誼愛好寫意彩墨畫人士。

    二、研究及推廣彩墨。

    三、舉辦會員作品展覽。

    四、在符合宗旨之原則下配合文創美術機關、團體舉辦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正式會員: 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設籍外縣市(非台北市)或工作不在台北市,且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會員(即正式會員、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以下簡稱為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壹個月前預告之。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欠繳年會費壹期,經函請繳費逾三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

    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據、組成、

    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二人,顧問一人(均

    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

    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二、年會費:每年新臺幣壹仟元(入會當年只收入會費不必繳年會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

    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