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投緣畫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訂名為(南投縣投緣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習藝術理論,寫生創作,推廣藝術活動,發揚美育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南投縣草屯鎮敦和里碧山路313號。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會訂期舉辦藝術展覽會,藉資互相觀摩增進藝術素養,以提昇生活品質。
二、本會不定期舉辦寫生研習活動,以提昇社會大眾研習藝術之風氣。
三、協助有關單位舉辦社會或藝術展覽會及有關藝術文化活動。
四、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如下:
一、 基本會員:凡組織區域內,年滿二十歲,擅長或有志研習藝術之國民贊成本會宗 旨經本會基本會員之一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 預備會員:凡組織區域內未滿二十歲之青年學生有志研習,經就讀學校之推薦或本會基本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預備會員。
三、名譽會員: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延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一)國內外著名藝術因限於法令不能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者。
(二)愛好藝術對本會有實際貢獻者。
四、贊助會員:外縣市同好,經理事會通過者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行為者,由理監事聯席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可由理事會從權處理,報請會員大會追認。但會員之除名仍應經會員大會決議。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退會時須於一個月前將退會原因以書面報告理事會經決議後行之。
第十條 會員中途喪失會籍時,巳繳之會費概不退還,且不能享受己屬本會之一切權利與財產。
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以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依得票多寡選任之,理監事因事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視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組織常務理事會,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輪值處理日常會務。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得分組辦是,其組別及執掌辦是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並互選一人為視察日常會務,並擔任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遲職經理事會或監視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全處分期間於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設總幹事、副總幹事、秘書、財務各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秉承理事長之意旨,推
展會務,設組長、幹事處理日常事務,各組組長由總幹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據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與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盡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遵守會員公約。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擔任本會所推派之職務。
五、會員欠繳會費,經催繳兩次仍未繳納者,及停止其在本會一切活動,唯繳足所欠會費時,即恢復其在本會一切活動。
第二十五條 凡社會知名人士提倡或贊助藝文事蹟昭著者或對本會之建立與發展有顯著貢獻者,
由理事會通過後得由本會聘為名譽理事長一名及榮譽理事或榮譽會員若干人,又對
本會相關業務有專長者得聘為顧問、榮譽顧問,以上所聘之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
榮譽會員、顧問之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監視為一務職,各級幹部亦為無給職。
第二十六條之1 增設輔導理事長對現任理事長推行會務提供必要之協助,並負責督導 協調之責。(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視會函請召即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召即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參加臨時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知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行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張召開之,監視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開之,必要時均得召臨時會或理監
事聯席會,前項會議除監事會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外,其餘均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預備會員入會費為1000元正,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繳納常年會費1000元正。
2、預備會員:須繳納入會費不必繳納常年費。
3、以上會員之常年會費不論何時入會皆以該年度計算。
三、國內外公私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四、有關機關之補助。
五、事業費收入。
六、資金之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
可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可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法歸屬私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保留會務基金帳戶60萬元,本基金不得隨意動用,如需動用會務基金
需召開會員大會以出席人數之3分之2人通過,才得以動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立愛心專戶基金帳戶,本基金如需動用,需已關懷弱勢人群或與愛心行為
有關者,需召開理監事會議經理監事人員同意,才得以動用。
(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組織有關去令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大會通過,陳情主管官署核備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