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美術學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組 織
第 一 條 本會係由各種美術學會研究人員所組織,以復興中華文化提倡美術教育培養社會優良風氣為
宗旨。
第 二 條 本會訂名為彰化縣美術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必要時得於各鄉鎮設立分會,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 四 條 本會之會務如左:
(1) 經常推展文化教育,舉辦美術之展覽、研究、座談、觀摩等事宜。
(2) 組織各種美術學術研究委員會,不定期出版刊物。
(3) 辦理國內外美術之作品資料或人員之交流事宜。
(4)促進會員之福利事宜。
第 五 條 凡本縣籍且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左列資格之ㄧ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審議通
過,得為本會會員。
(1)曾參加全國美展、全國油畫展、全省美展、公教美展、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台北美術獎、
高雄獎、大墩美展、磺溪徵件展、台陽展、南瀛美展、中部美展等任何一項入選二次以
上 者。(附影印本)
(2) 從事美術創作十年以上者,提供三件以上作品經理事會議審議,再以無記名投票,超過投
票人數三分之二得票數通過者。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章程各項規定,或擔任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工作之義務。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 年超過八十者即為榮譽會員,得免繳會費及自由參加展覽活動。如有左列之ㄧ者,
註銷其會籍。
(1)凡連續兩年以上無故不繳會費或不參加展覽活動者。
(2) 受刑事處分,禠奪公權者。
(3) 違背本會宗旨或破壞會譽者。
第 八 條 本會視需要情形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細則另訂之。
第 二 章 職 權
第 九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十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後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無記名連
記法選任之。被選舉權不以出席者為限,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
監事分別遞補,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中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
選。
第十二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召集理事會議,常
務理事會議,並為會議時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監事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經常審查理事會事務,並召集監事會議時之主席。
第十四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因辦公務得酌支交通費。
第十六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2)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3)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決算。
(4)會員之除名處分。
(5)財產處分。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執行大會之決議案。
(2)審查會員之入會、退會 。
(3)召集會員大會。
(4)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5)通過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之考核 。
(6)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7)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職權如左:
(1)執行理事會決議。
(2)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
(3)代行理事長處理各項會務 。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務業務。
(3)稽核理事會處理財務收支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4)審核年度決算 。
(5)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6)議決監事或常務監務之辭職 。
第廿一條 本會在理事會之下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 ,辦理本會會務由理事長在會員中提名,經理
事會同意聘任 。
第廿二條 為發展本會會務活動,理事長得聘請顧問若干人,以能對本會有所督導作為之長官學者,經
理事會同意聘任。
第廿三條 擔任會務、長期奉獻犧牲、功成名就,畫藝受肯定,年超過七十者,得由理監事會議審查推
荐,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敦聘為評議委員,以示尊崇。
第 三 章 會 議
第廿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五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有緊要事項召開臨時
會議時,不再此限 。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超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大會決議案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但左列各項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變更。
(2)會員之除名處分。
(3)理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第廿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分別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每月開會一次,各須出席半數以上之
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於開會前一日以書面請假。
第廿九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由候補理監事遞補。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理事、監事會者。
(3)職務上違反法令或重大不正常行為,經會員大會罷免者。
第 四 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會員入會費。
(2)會員常年會費。
(3)補助費。
(4)捐款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暫定為新台幣壹仟元,常年會費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
第卅三條 本會暨為地方美術團體,於解散後其盈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慈善團體。
第卅四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奉主管官署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卅五條 本會章程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