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藝術學會-亞洲藝術慈善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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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亞洲藝術學會
    理事長 |黃明志博士
    室內電話 | 02-2631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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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 | 0958-310029
    聯絡地址 | 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99巷20號
    E-mail | asiaartsociety@yahoo.com.tw

    亞洲藝術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亞洲藝術學會,簡稱『亞藝會』,英文名稱Asian Art Society,簡稱

            AAS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以增進亞洲藝術發展,建立國際藝術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分支機構。前項

            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

            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會員在亞洲地區之藝術、教育、文化、展覽活動及學術研究。

    二、配合國家文化政策,共謀台灣藝術發展與亞洲藝術交流。

    三、促進亞洲地區藝術團體與在地藝文交流活動,並推動亞洲藝術發展。

    四、承接亞洲地區各公、民營機關及團體之委託,辦理藝術專案相關事宜。

    五、增進亞洲藝術進步和發展,不定期舉辦畫展、藝術講座,研習、觀摩會等

        活動。

    六、協助政府舉辦藝術比賽與國際藝術活動,推薦會員擔任各項藝術比賽評審

        委員。

    七、舉辦亞洲藝術家聯展活動,並規劃亞洲地區藝術相關書籍之出版。

    八、舉辦亞洲地區各大學藝術比賽活動。

    九、與章程所訂之相關藝術推廣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

            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藝術相關事業或藝術有興趣者。

    二、榮譽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所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認同本會宗旨,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

    四、準會員:未滿20歲之在校相關科系學生或參與本會推廣教育班之學員,

    得入會為準會員。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依章

    程規定繳納會費(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免繳會費)。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榮譽會員、贊助會

            員及準會員無前項權力。贊助會員對本會工作有卓越貢獻者,由理事會通過可

    改聘為榮譽會員。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言行若有危害本會名譽,情節重大,經查屬實者,

            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連續兩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

              者,視同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按比

              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

              年,其會員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之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入會或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

              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正、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任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

              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合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

      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之監事、常務監事辭職。

              五、其他應監督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

              人及主席。

              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

              監事互推監事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招開第一次理事會之日期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職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

                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

                聘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

                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社會上資深碩望專業之藝術家或學術、企業界知名人

                士為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監事之

                任期同,並得續聘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

                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

                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

                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

                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全體會員開會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

        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

                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

                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孶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

                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

                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於會

                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

                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務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

                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

                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

                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