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文皇磁場藝術協會
理事長 |楊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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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06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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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5樓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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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文皇磁場藝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中市文皇磁場藝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藝術文化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國畫、水彩、油畫、書法、篆刻等各類文化藝術教學研討、展覽
及交流。
二.國際藝術文化之活動與交流。
三.磁場與藝術之結合提昇運用。
四.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
五.促進會員福利與互助事項。
六.社會之慈善服務。
七.社會藝術文化之提昇。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地)本市年滿二十歲、
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
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市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個人,或設籍且工作地於外縣
市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
助會員。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
會決議與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予
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會員未
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份,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
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
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12人,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選舉辦法
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
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
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伊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舉票中。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捲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第四章 收支及會費
第十七條:一.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
贊助會員:新台幣1000元。
團體會員:每團體每年新台幣2000元。
二.會員捐款。
三.其他收入。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委託收益。
第十八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九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
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
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
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選理事會,提會員
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
機關)。
第二十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備案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