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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市文皇磁場藝術協會
    理事長 |楊仁德
    室內電話 | 04-22067144
    傳真電話 | 04-22067151
    手機 | 0988-018716
    聯絡地址 | 臺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5樓之8
    E-mail | yuki208389@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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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市文皇磁場藝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中市文皇磁場藝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藝術文化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國畫、水彩、油畫、書法、篆刻等各類文化藝術教學研討、展覽 及交流。 二.國際藝術文化之活動與交流。 三.磁場與藝術之結合提昇運用。 四.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 五.促進會員福利與互助事項。 六.社會之慈善服務。 七.社會藝術文化之提昇。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地)本市年滿二十歲、 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 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市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個人,或設籍且工作地於外縣 市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 助會員。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 會決議與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予 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會員未 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份,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 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 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12人,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選舉辦法 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 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 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伊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舉票中。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捲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第四章 收支及會費 第十七條:一.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 贊助會員:新台幣1000元。 團體會員:每團體每年新台幣2000元。 二.會員捐款。 三.其他收入。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委託收益。 第十八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九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 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 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 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選理事會,提會員 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 機關)。 第二十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備案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