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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市書畫美術人員職業工會
    理事長 |林株楠
    室內電話 | 04-23753250
    傳真電話 | 04-23756812
    手機 | 04-23753250
    聯絡地址 | 台中市西區五廊街123巷1號
    E-mail | artlib.net@gmail.com

     

    台中市書畫美術人員職業工會  章程 (2012.12.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 台中市書畫美術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職業團體,藉以吸引更多學者參與,提升藝術之造詣並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西區五廊街123巷1號。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舉辦各類美術、書畫、工藝類研討會及活動。
    2.設置圖書館、書報社;雜誌、有聲書、教育影音出版品、出版物之印行。
    3.舉辦學術類講座。
    4.培育美術類人才,設立獎助學金,獎助文教藝術相關研究。
    5.書、畫、美術類師資培訓、認證、考核、稽查。
    6.辦理有關美術類創作與學術研究,厚實美術內涵、提升藝術領域與人文教育。
    7.從事有關美術類之推薦、評鑑、考察、導正美術走向。
    8.鼓勵社會大眾與失業勞工參與美術研習與活動,培養個人興趣與發展第二專長。
    9舉辦跨國書、畫、美術類相關展覽,積極爭取出國展覽;與邀請國外美術團體相互交流展覽,除了拓展國民的視野外,更以文化藝術推展國民外交。
    10.書、畫、美術類作品版權認證,防止智慧財產權被盜用。
    11.鼓勵創作;設立書、畫、美術類相關網站,讓作品有發表的空間及舞台。
    12. 規劃書、畫、美術類會員就業輔導及辦理儲蓄、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13.積極規劃設置托兒所、醫藥衛生安全、及勞工教育業之機構。
    14.其他合於工會法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須年滿十六歲,工作地位於台中市,凡從事書法、繪製中西圖畫、剪紙、紙雕等美術工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後,成為會員。

    第七條、1.會員如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經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予以除名。(有關除名辦法另定之)
    2.工會會員應於年度開始時,繳交當年度經常會費(採半年繳,繳交時間為1月、7月),若欠繳一個月以上經常會費,經由工會限期一個月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予以警告、停權等處分。(有關停權辦法另定之)

    第八條、工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退出工會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繳納之費用未到期部份予以退還。

    第十一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工會章程之修改。

    (2)     財產之處分。

    (3)     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4)     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5)     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6)     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7)     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8)     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9)     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10)   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11)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五人、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之,理事組織理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資格。

              3.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4.聘免工作人員。

              5.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監事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監察之事項辦理。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各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理事長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因會務需要得設置各式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定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其聘期與該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決議,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要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工會章程之修改。

    (2)     財產之處分。

    (3)     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4)     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5)     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臨時理事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理事無請假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

    新臺幣壹 仟 元整。(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

    2.經常會費:新臺幣貳 仟 肆 佰 元整。 (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
    (採半年繳:1月、7月連同勞、健保一起繳納)

    3.經常會費。

    4.特別基金。

    5.臨時募集金。

    6.政府補助金。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及監事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因其人數不足而解散者,歸屬於該會所加入之總工會;未加入總工會者,歸屬於工會聯合會;未加入總工會及工會聯合會者,歸屬於工會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告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